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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漫长、监管酝酿已久的银行网络贷款新规刚刚到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但网络贷款对客户进行了在线认证,实际上突破了面试签证和现场调查等规定。 因此,有必要尽快补充制度短板,促进网络贷款业务规范的快速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个人信用不超过20万元

《办法》对商业银行网络贷款进行了确定定义:商业银行运用网络和移动通信等新闻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相互验证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开展信用审批 完成贷款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的操作,完成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支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财讯:商业银行网络贷款新规来了 对联合贷款加强限额、集中度管理

银监会负责人确定,3种贷款不适用《办法》。

一个是网上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评价还来源于网上贷款。

二是部分抵押贷款。 例如将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和押品的判断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办理。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许多线下审查副本,因此不属于“方法”网络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

《方法》确定,商业银行网络贷款应大致遵循小额、短期、效率、风险管理。 一户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后一次也不重复还款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据南都记者介绍,目前为止,业内预计个人信用额度在30万元以下,目前《办法》规定的额度上限仅为20万元,或监管表现出更加谨慎的态度。

加强联合贷款限额、集中度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从年末开始,业界第一份通过网络贷款管理方法相关内容征求意见的稿件,市场最为关注的是区际展业、联合放贷、配套信贷模式等能否突破。

那么这次的“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出了那些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玩法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比较有效的规范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各种机构之间特点互补,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有些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有缺陷,对合作机构缺乏持续管理等,银行的声誉风险

为此,《办法》提出了四个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各类合作机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施层次分类管理。

二是在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合同中,应当确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的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复印件。 合作合同应体现收益与风险一致的大致情况。

三、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和合作机构的新闻、合作类产品的新闻、自身和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避免让顾客产生企业品牌的混淆。

四是商业银行必须继续管理合作机构,定期进行全面判断。发现合作机构不能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关系。

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谨慎开展自主风控工作,不要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者。 这一点在银保监会负责人的点上得到了强调。

关于跨区展业,《办法》强调,地方做法人银行必须坚守快速发展的定位,在开展网络贷款业务时首要服务于当地顾客。 但是,《办法》暂时没有为地方仲裁者银行开展跨区网络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定量指标。

另外,无实体经营基地、业务最先在线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跨区经营的限制。 (吴梦姗)

标题:财讯:商业银行网络贷款新规来了 对联合贷款加强限额、集中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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