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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管理总局年初发表了《反垄断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 据报道,意见稿中关于增设网络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引起了法律界、公司界,特别是网络行业的关注。 专家认为,反垄断法引入网络行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有助于我国在网络领域实现反垄断执法零突破。

财讯:反垄断法有助于我国在网络领域实现反垄断执法“零的突破”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已经进入第十二个年头。 随着经济进入新的快速发展阶段,以网络、移动网络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崛起,反垄断执法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挑战。 作为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反垄断法》修订将网络新业态垄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展现出法律稳定且与时俱进的特点,在网络巨头林立的今天,必须科学界定和严格遏制网络垄断

财讯:反垄断法有助于我国在网络领域实现反垄断执法“零的突破”

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创新提高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垄断性,最典型的就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行业特别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白热化,在电子商务巨头以多种手段要求企业只在自己的平台上促销的情况下,如果限制企业与其他EC平台的交易(俗称二选一),很多人会选择市场支配。

财讯:反垄断法有助于我国在网络领域实现反垄断执法“零的突破”

上述意见书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确定该经营者控制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因素,网络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此,对于互联网行业、电商领域市场发生的二选一、低价倾销、捆绑销售等现象,特别是引起互联网公司之间纠纷的具体销售行为或竞争行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将采取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 综合考虑掌握和解决数据能力等因素,可以评价有关公司是否形成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排除、阻碍竞争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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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天敌,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开放的市场环境,推动公平合作的良性竞争局面的形成,鼓励在开放市场和公平竞争中大胆探索创新。 意见增设网络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有利于防止单点探索创新和正常竞争的行为被扩大化认定为垄断行为,同时,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根据附图,合理判断关联方是否形成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 这是对网络的探索创新和正常竞争的鼓励和保护,有助于有力抑制各种形式的网络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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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一致,手段上有明显差异:前者属于公法范畴,目的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机制,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行动。 后者属于私法范畴,目的是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主要通过个人诉讼来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和此次修订法中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这也预示着我国遏制网络垄断的乐观前景。 (邓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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