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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支局近日发布的外汇行政处罚新闻(周汇处罚〔〕1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有不按规定提交银行结算统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35条和《银行结算汇款统计制度》(汇〔2006〕42号)第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中心分局下令对其期限进行整改

财讯:中原银行周口分行违法遭罚5万元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中期报告显示,中原银行非境外上市内资股第一大股东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7.01%; 第二大股东是永城煤电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76%; 第三大股东是河南盛润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比较有效的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是为了惩罚原文。

标题:财讯:中原银行周口分行违法遭罚5万元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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