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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债(以下称为地方债)发行机制,财政部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的意见。

11月11日,财政部官网消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债(以下称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能长时间持续开展,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成地方国债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包括:。

、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高发行市场化水平。

二、科学设计的地方债发行计划,保持债市的顺利运行。

三、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调控筹资价格

四、加强地方债发行项目判断,严防还款风险

五、完善地方债新闻披露和信用评级,促进市场化融资约束机制的形成

六、规范销售团的组建和管理,合理符合权利义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地方债的顺利发行。

其中,第三大方面,意见提出要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调控筹资价格。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特别债券的期限与项目期限相一致。 新增债券到期后,大体上由地方政府安排偿还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如果债券与项目期限不一致,则允许在同一项目期限内连续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大体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一致。

财讯:财政部不断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 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以下是意见全文

财政部有进一步搞好地方国债发行事业的意见

财库〔〕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中外货币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销售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三家专业机构

财讯:财政部不断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 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债(以下称为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时间可持续开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发行地方债

财讯:财政部不断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 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高发行市场化水平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销售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大体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进地方债市场快速发展。

(二)地方债采用招标或者承销方法发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销售团成员的信息表达,合理设定销售团成员的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单一投标比例等技术参数。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券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高地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券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二、科学设计的地方债发行计划,保持债市的顺利运行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发行债务的进度要求、财政支出的录用需求、库金水平、债市等因素,科学设计地方债务发行计划,合理选择发行时间窗口,适当平衡债务节奏,保障项目建设需求,使债券资金在国库长期滞留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交下一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 包括发行时间、发行量、债券种类等。 财政部统一国债发行节奏,对各地债务发行进度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搞好债券发行和库金管理的联系。 对预算拟追加债券资金的项目,或者拟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的到期地方债券,可以先行安排库款,支付项目资金或偿还资金,发行地方债券后,及时回收库款。

三、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调控筹资价格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一考虑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建设、项目期限、融资价格、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诉求等要素科学设计债券期限。 地方债的期限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七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 地方允许结合现实情况,采取到期还款、提前还款、分年还款等不同的还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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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平衡常规债券的期限结构。 年度新增常规债券平均发行期应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常规债券发行规模应控制在当年新增常规债券发行总额的30%以下(含30% ),再融资常规债券期限应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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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特别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一致。 新增债券到期后,大体上由地方政府安排偿还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如果债券与项目期限不一致,则允许在同一项目期限内连续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大体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一致。

财讯:财政部不断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 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四、加强地方债发行项目判断,严防还款风险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合规考核和风险管理,加强对拟发生债务项目的判断,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执行收支平衡的有关要求。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的全程管理,实行专项债券项目的借入、使用、管理和逐字监控,确保偿还到期债务、严防还款风险。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根据项目现实情况出具专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和财务判断报告,核对、核实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复印件,并负责出具判断意见的准确性。

五、完善地方债新闻披露和信用评级,促进市场化融资约束机制的形成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公布本地区下月地方债发行计划,并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公布本地区下一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专项债券新闻披露力度,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判断意见等。 地方债存续期间,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公布对应项目上一年度的年实际利润、项目最新预期利润等新闻。 如果新公开的消息和上次公开的消息有很大不同,应该进行必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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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债发行后,需要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第十个工作日后进行新闻披露,包括债券名称、调整金额、调整前后的项目名称、调整后的项目收入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规范地方债务信用评级的开展,不断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外披露。 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时,要充分判断项目质量、收益和融资平衡等情况,促进评级结果合理反映项目差异,提高评级结果有效。

六、规范销售团的组建和管理,合理符合权利义务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销售团,合理设定目标数量,优先吸收账本式国债销售团成员参加销售团,优先吸收账本式国债销售团甲类成员成为主要销售者。 使用公开承销方法发行地方债,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销售团,不得擅自指定部分销售团成员参与公开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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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团的管理,定期开展销售团评价,完全终止机制。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承销协议中合理设定销售团成员的最低投标额、最低承销额等参数以及相应的退团触发条件,严格执行协议约定。 补足销售团的,应当事先发布补足通知,每年最多补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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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债销售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地方债的承销、流通、上市、交易等工作,并定期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地方债的顺利发行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现实情况,细化政策措施,保障地方债务的顺利发行。

(二)地方债市场基础设施认真做好发行体系维护、发行现场管理、数据提供等工作,提高发行、登记、管理、交易、结算、代理兑付等服务水平,积极落实减息政策,合理制定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债发行兑付服务费用标准

(三)出现在地方债相关业务中严重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的销售团成员和第三方专门机构,财政部向地方财政部门通报。 地方财政部门在设立销售团或者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地方债务相关工作人员时,应当给予负面考虑。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年4月25日财政部发表的《财政部关于完成地方债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3号)仍然有效,其中与本意见的规定不一致,按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1月4日

标题:财讯:财政部不断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 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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