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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保障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

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深圳市中心分行各国均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企业。 各银行以外的支付机构:

为了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的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兹通知如下事项。

、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

(一)银行卡受理终端。

1 .生产和登记。 一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终端序列号。 清算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加强通知》(银发〔〕21号)的规定,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比较有效的手段,终端序列号在出厂后不会被篡改 应要求提交终端序列号键及相应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

财讯:支付领域或将迎来巨变  央行刚刚发布重要通知!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厂家的判断管理机构,定期进行抽查。 发现制造商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提交终端序列号注册新闻、协助收据机构违规开展移动机、设置一架多代码、设置一架多户等情况的,清算机构为生产厂家

2 .加入。 收据机构发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必须具备定位功能,使用密码识别等防篡改技术。 收据机构以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收据机构代码、特约店(含微商,下同)代码、特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微商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号码,下同)、特约店收据结算 清算机构应当制定终端入网登记规则,收据机构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新闻和制造商报送的终端备案新闻,新闻审批不一致的,不予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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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型商超、综合民间缴费等特约商户的业务需要,收款机构可以建立终端序列号和特约商户代码等新闻的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关系,将对应关系报送清算机构,由清算机构进行白名单管理。 清算机构应当定期核对理赔机构的入网终端数量和登记终端数量,发现数量存在不合理差异的,通知理赔机构进行风险检查,并反馈排查结果。 未反馈调查结果或者调查情况明显不合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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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收据机构和特约店终止银行卡收据服务合同,或者特约店申请撤销部分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收据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银行卡受理终端,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卡受理终端向清算机构注销。 确实收不回来的,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确认银行卡受理终端的业务功能已经关闭,并向清算机构提交相关终端的新闻。

从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到注销的消息开始,到该终端按规定重新加入为止,清算机构应当停止为该终端的业务办理转换清算。

4 .毛坯码头的改造或更换。 对本通知发布前清算机构已经加入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银行卡受理终端,请求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的要求改造或更换。

清算机构应当制定入网终端改造或者更换规则,要求入网请求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改造或者更换,逾期未完成改造或者更换的,应当暂停为相关终端办理业务的更换清算。

(2)条形码支付受理终端。

1 .受理终端。 对能够收集支付人代码、交易金额等多条支付新闻,发布支付指令等的代码支付受理终端,收据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 理赔机构采取了建立终端序列号与理赔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理赔结算账户、受理终端分发地址5条新闻唯一对应关系的密码识别技术等较为有效的手段。 条形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具备定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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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待辅助终端。 对于只具备条形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支付指令发布的条形码支付扫描设备、显码设备、静态代码展示介质等条形码支付支持受理终端,请求机构可以根据特约店代码、理赔机构代码、特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店领 必须与特约店经营地址等4条新闻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运用较为有效的监控技术,防止上述对应关系在支付的整个过程中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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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款代码。 对于银行、支付机构为收款人生成的、用于支付人阅读和发布支付令的收款代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区分个人、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类型,并制定相应的规则。 对于个别收款码,必须确定代码比较有效期、同一个体的收款码数、收款件数、金额等要求,必须确定特约店的收款码数等要求。 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体,应当采用特约店的收款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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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新支付受理终端。 申请机构鼓励特约店提供支持银行卡、条形码支付等各种支付方法的支付受理终端。 收据机构不得引诱特约商户拒绝受理任何合法支付办法。

收据机构、清算机构使用创新支付受理终端时,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工作的通知》(银发〔〕281号)的规定,至少提前30天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子公司报告,严格执行支付受理终端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特约店的管理

(一)新闻检查。 收据机构必须以比较有效的方式确认特约店的身份。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店,应当现场确认其经营地址,并采取面对面等方法进行验证。 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店和网络特约店,基本上必须通过人工或智能呼叫同步视频等方法进行验证。 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特约店,收据机构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确认网络特约店的身份,并采取确认措施确保符合特约店的身份识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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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验证过程中,理赔机构向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明确出借、出租、销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形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下同)、互联网支付接口和理赔结算账户的相关风险和责任,也要留下工作记录 收据机关应当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所有库存特约店的身份查验工作,并形成查验报告的清查。

特约店的收据结算账户设定为非名义账户时,收据机构应审查特约店和开户人有同一企业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并对上述开户人进行身份识别和意愿验证,并保留相关工作记录。

(二)变更管理。 特约店申请变更收据结算账户、变更付款受理终端分发地址等新闻的,理赔机构应当在进行变更前按照特约店的身份识别管理要求重新确认特约店的新闻。

清算机构监测特约商户入网新闻变更情况,发现同一特约商户经常变更入网新闻,经不同理赔机构报批不一致,被理赔机构多次清算,或与其他特约商户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相同等可疑情况,向相关理赔机构提出风险

(三)新闻平台。 清算机构至少应具备收据机构代码、特约店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店代码、受理终端序列号、收据结算账户、特约店经营地址、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分发地址和特约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 请求机构应当在特约店加入、变更、结束上述消息之日向清算机构提出。

清算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特约商户新闻平台对网络支付、条形码支付特约商户的覆盖,并组织收据机构完成新闻申请工作。

(四)特约店的巡逻。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制定特约商户的巡检操作指导,确定巡检流程、巡检复印件、支付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交易测试和巡检记录的保存等复印件。 收据机关应当根据上述指导开展特约店的巡查工作。

三、理赔工作的监测

(一)交易新闻管理。 请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类型、支付受理终端类型、终端序列号、特约店代码、交易位置等,必须按照规定整理真实、准确的识别和收发的交易新闻。 清算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新闻的监测,对未按规定发送交易新闻的理赔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延缓交易清算、降低清算业务数额、暂停交易清算等措施。

(2)终端位置监视器。 请求机构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监视支付受理终端的实际位置,并与支付受理终端的定位技术和银行、支付机构等向支付人提供条形码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形码支付服务机构)合作进行监视,登记支付受理终端

清算机构应当与收据机构和条形码支付服务机构一起建立条形码支付受理终端位置共同审计规则,通过支付人的移动终端位置新闻,核对受理终端位置。 条形码支付服务机构对支付人的新闻进行脱敏,根据审计规则传输支付人的移动终端的位置新闻,或者根据上述新闻推测的受理终端的实际位置区域。 理赔机构应当每天定期核对受理终端的位置,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条形码支付服务机构。 清算机构定期研究请求机构接受终端位置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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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际位置不明确或实际位置与注册分发地址(特约店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受理支付终端,请求机构应当停止终端业务功能,并立即进行验证。 特约店被确认有可疑的,涉嫌必须停止向特约店提供收据服务的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专业监测和新闻核对。 理赔机构建立了一个更完整的监管机制,包括特约商户的类型、地区、交易特点等,对采用边境地区收款终端、个人转账收款码和个人账户作为理赔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进行特别监管,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清算机构公布的风险提示,制定完整的监管指标、完整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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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机构配合收据机构加强交易新闻与受理支付终端、特约店的入网新闻一致性,发现受理支付终端序列号、收据机构代码、特约店、交易位置等新闻不一致的,要求收据机构进行风险检查,进行故障排查 理赔机构未按期反馈调查结果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延期交易清算、降低清算业务数额、暂停交易清算等措施。

(四)资金结算监测。 清算机构应当结合支付机构准备金风险监测工作,监测特约店实际理赔结算账户与参保申请账户新闻的一致性、资金结算业务与交易情况的一致性。 同一交易不同的清算机构参与解决的,相关清算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调查机制。

对特约店实际收据结算账户与参保申请账户不一致、同一特约店频繁变更收据结算账户、结算资金与交易情况不一致等可疑情况,清算机构应当要求支付机构进行风险检查,并反馈排查结果 支付机构未按期反馈故障诊断结果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纠正、延迟交易清算、降低清算业务额、暂停交易清算等措施。

四、监管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当切实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要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二)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处罚,清算机构

(三)清算机构知道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者违反本通知规定仍提供相关清算服务的,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修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处罚。

五、其他

(1)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以前发表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二)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每三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本通知,贯彻本通知的执行计划和进展情况。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算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其他银行、支付机构按属地管理大致报送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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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机构应当在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支付终端和特约店的管理情况、交易监控情况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请到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管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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