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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修改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将于年5月9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另外,证监会和银保监会通过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召开座谈会、视频调查等多种形式听取了各方意见。 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副本整体的支持,建议尽快宣布实施。 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办法》。

财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修订复印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由国外总行计算,确定国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 在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行一体适用。 二、结合监管实践完整的监管要求,妥善调整基金经理净资产准入标准,加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完整的基金经理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加强实施较为有效的监管。 三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先审批后采购。 四、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整合纳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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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公布后,证监会将相应更新基金管理资格相关行政许可若干事项的服务指南,符合外国银行包括中国分行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提出相关申请。 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持续加强执法力度,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管理办法》起草证明,此次修订的首要复印件如下:

、执行中美经贸协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分行申请基金管理资格

(一)取消基金管理银行必须为法人的限制;

删除《管理办法》附则条文的本法适用法人在国内法人商业银行和国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中的表现。 允许外国银行按照国外总行计算中国分行的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2)引进高质量外国银行

海外总行必须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三年来基金管理工作的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国际领先,近三年的信用都维持在较高水平。 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经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了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保持着较为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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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辅助风险管理机制;

确定外国银行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要求在基金合同、募集证明、管理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总行履行的各项义务的外国银行总行根据分行的管理规模,建立相应的流动性支持机制。

二、完善的监管安排,防范基金管理工作风险

(一)完全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

为了比较有效地保证申请人的抗风险能力,现行规则根据基金管理人对20亿元净资产和结算参与人对400亿元净资产的要求,分为管理和结算,将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要求调整为200亿元。

(二)加强监管要求和责任追究;

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加强管理者的风险管理要求:一是加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采用承包、再委托等方法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二是不断加强合规要求等。 三、丰富行政监管措施种类,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确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予以纠正、谈话监管、发布警告书、发布定期报告、暂时受理和拒绝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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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等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

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删除对审批环节申请人建设情况的现场检查安排,改为先审批后采购。

四、统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

合并《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15号)并入《管理办法》,废止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统一适用,且《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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