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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8月4日),北京市城市管委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首都之窗网站,签署了《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居民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4个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4份合同示范复印件分别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和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关系、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其他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关系、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 其中,《北京市居住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居住区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是新起草的合同示范复印件。

财讯:北京市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厨余垃圾分类不合格可拒绝收运

此次示范复印件修订通过执行《北京市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购管理暂行规定》,将垃圾分类的法规规定转化为民事约定,由餐饮服务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公司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和收集运输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居住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运输的约定条款。 合同中,甲方(物业管理机构)采用不达标的收集容器,或收集容器未放置在专业存放场所,不能满足乙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机构)车辆作业的诉求,或交付的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 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拒绝收集运输,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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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能及时修改的,乙方应当在交付地或垃圾桶张贴《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运输告知书》,注明修改要求和修改期限,拍照留证,并告知甲方修改。 修改期通常不超过3天。 修改期间,分类质量不合格的餐厨垃圾暂不回收的甲方采取纠正措施,乙方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示范复制品还增加了居住区其他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复印件,完善了北京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服务合同体系。 另外,示范文案确定了合同主体的违约责任,细化了违约情况,约定了违约金额,进一步强化了诚信的履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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