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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编撰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删除了第五条及《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内容。 删除了将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停产时间从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财讯: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准入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业和新闻化部产业政策和法规司负责人提出,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申请方面的设计开发能力要求,是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司活力,降低公司准入门槛。 《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新闻化部令第50号)第34条第3款规定生产公司连续2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将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的停产期从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予以放宽。 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首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要求自年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止遵守有关过渡期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财讯: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准入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原文

(年1月6日,工业和新闻化部令第39号宣布,将根据年7月24日工业和新闻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新闻化部关于编制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改。 )

第一条为了落实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术,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切实保存》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以及国内采用的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定义为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 )第2.1款规定的汽车整车(完善车辆)和底盘(不完整车辆),整车维修质量超过400公里的三轮车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依赖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新闻化部对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实施准入和监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工业和新闻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获得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的汽车生产公司,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型汽车生产公司。

汽车生产公司在产品类别之间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新闻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公司集团,在承担公司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简化其子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准入条件,适用《公司集团子公司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四)符合同一类型常规汽车生产公司的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汽车生产公司根据列入《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改造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造不影响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

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三)及同类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通过国家认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四)符合工业和新闻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新闻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和相关基准制修订情况,尽快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测项目和标准》的相关复印件,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时,应当向工业和新闻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申请书》(见附件四)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中外合资公司还必须提供中外股东持股比例的说明。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向工业和新闻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五)。 。

(二)检验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验报告。

(三)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第十条工业和新闻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重复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正的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新闻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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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工业和新闻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法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新闻部设立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专家库,从中选出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间内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的,按照同类常规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管理规则考核合格的,不审查《准入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新闻化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审查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由工业和新闻化部通过《公告》发表。

不符合本规定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工业和新闻化部不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按照《公告》中记载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的管理、规范采用,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消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一致。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 售后服务承诺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和复印件、备件提供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的应对措施和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客户的协议,监测所有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 公司监控平台必须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监控平台对接。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涂改、损毁、销售或者违法提供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的新闻,不得监视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新闻。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建立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档案,跟踪记录汽车的采用、维护、维护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跟踪新闻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分析、总结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以及首要问题等运行情况,并编制年度报告(见附件6 )。 。 年度报告必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归档查阅。

第十九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工业和新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申请同类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时,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继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采取措施加以整顿,并向工业和新闻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新闻化部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要求》的维护情况、生产一致情况和监测平台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检验方法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验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的生产情况、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发现《准入审查要求》所载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应当及时向工业和新闻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24个月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工业和新闻化部特别公示。

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在恢复生产前,工业和新闻部必须核查其保留《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新闻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信用数据库,将公司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作假、行政处罚的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不能维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工业和新闻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破产或者自行中止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的,工业和新闻化部应当取消和取消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新闻部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新闻化部应当取消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产品准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工业和新闻化部《公告》中未记载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新闻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每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7日工业新闻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已废除。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王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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