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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品7类行为依法调查。 国家监管总局近日发表指导意见,就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一个月意见。

对比刷单炒作、平台责任不落实、售后保障不力、网络主播欺诈误解、假冒伪劣商品销售、食品安全问题、价格欺诈等直播带货7种行为,征求意见稿依法依据7种行为 要求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者、网络主播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征稿提出要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包括商品和服务营销、广告代言等。 烟草制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前应当审查的广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委托,在直播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说明商品、服务,直播复印件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代言人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直播营销活动开展广告代理活动。 赵文君

标题:财讯:直播带货 7类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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