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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起,《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生效,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条例规定,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审评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审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复印件,向社会公开审评结果。

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危害土壤。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天津制定土壤污染点监管机构名录,并公布于社会,及时更新。 条例要求土壤污染要点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建立土壤污染风险排除制度,保证持续比较有效地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流失、飞散。 制定、实施自我监测方案,按规定开展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告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财讯:天津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新规 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另外,天津将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清单制度。 条例决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清单,根据风险管理、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清单上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记者周润健)

标题:财讯:天津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新规 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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