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17字,读完约2分钟

1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深入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服务价格引起的纠纷。 价格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客户权益保障、医疗服务、房地产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成本、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行业。

财讯:三部门联合印发因商品或服务价钱产生纠纷调解从业意见

以下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范围: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2 .涉嫌违反价格,必须依法立案调查的。 3 .价格争议的若干事项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4 .违禁物品以及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 5 .其他不适合调解的价格纠纷。

财讯:三部门联合印发因商品或服务价钱产生纠纷调解从业意见

《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必须不断建立调解渠道畅通、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互联网。

发生价格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协调的依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相关法律设立的其他调解机构调解。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的价格认定机构隶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目前全国设立了3000多个价格认定机构,有价格认定人员1.5万多人,可以发挥一个系统的特点,建立公正高效的价格纠纷调解机制。

第二个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独特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组织遇到价格纠纷时,可以单独或者与价格认定机构合作开展价格纠纷调解。

三是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 (记者孟亚旭)

标题:财讯:三部门联合印发因商品或服务价钱产生纠纷调解从业意见

地址:http://www.cmguhai.com/cxxw/168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