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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随着版权意识的提高,照片、复制品、音乐等不能随意拍照,实际上所有艺术创作者都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佛山某陶瓷店因销售模仿他人作品创作的q版福禄寿,被判处侵犯著作权。 4月22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我院的这个例子被选为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的10大案件。

财讯:佛山一陶瓷店被判侵权       先卖原作又卖相似作品

卖原作两年后卖类似品

童某制作了一种叫做q版福禄寿的陶瓷工艺品,并于年5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注册证书上记载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童某,记载的创作完成和初次发表/制作日期均为年5月12日。 恒某陶瓷工艺店去年3月从童某购入2套q版福禄寿陶瓷工艺品销售,去年3月在别家购入3套与童某很相似的q版福禄寿陶瓷工艺品销售。 于是,童某向法院投诉恒某陶瓷工艺店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作品的著作权,要求恒某陶瓷工艺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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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童某提请保护的Q版福禄寿通过对民间传说福禄寿三位神仙在服装、服装、神态方面的特殊设计,塑造了优势陶瓷工艺品形象,具备独创性和复制性,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满足了法律美术作品独创性和艺术美感的要求, 同时儿童某对其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了q版福禄寿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判决恒某陶瓷工艺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儿童某作品q版福禄寿的陶瓷工艺品,赔偿儿童某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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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无法说明类似作品的来源

一审后,恒某陶瓷工艺店以不知道儿童某享有q版福禄寿的著作权,履行合理审慎的观察义务,有充分证据表明被侵害商品有合法来源为由,向佛山中院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恒某陶瓷工艺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恒某陶瓷工艺店的合法来源答辩主张是否成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董某对涉案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著作权。 对比侵权被抑制的商品和相关作品,两者在整体形象上基本无差别,在人物装饰细节上略有差异,侵权被抑制的商品和相关作品实质近似,某陶瓷工艺店销售侵权被抑制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相关作品的著作权。 在此案中,恒某陶瓷工艺店提供的证据均未能说明侵权商品的来源,恒某陶瓷工艺店从年开始从儿童某处购买涉案陶瓷工艺品,作为经营者,知道儿童先销售涉案陶瓷工艺品的,购买与涉案作品实质相似的陶瓷工艺品, 恒某陶瓷工艺店未经著作权人儿童某许可,擅自销售被控制侵害的商品,构成了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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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近年来备受重视,但许多人忽视民间文学艺术也同样存在版权问题。 市民要自觉学习版权知识,增强版权意识,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共同营造尊重版权创造和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周哲、冷瑞雪、邱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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