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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公告(意见征稿)》(以下为《公告》)

关于境外机构入市要求,《公告》规定境外机构范围除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机构、主权财富基金等主权类机构外,还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册、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企业、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信托企业、资产管理机构等商业类机构 海外机关的入市方法与现行规定一致。 即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商业类机构应当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出申请。 海外机构不再以产品名称提交申请,无需逐个产品进入市场。

财讯:证监会等三部门征求意见 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将更加便利

关于投资方法和投资范围,《公告》规定,直接通过进入市场渠道和债券通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同时,允许同一个海外机构在国内将qfii/rqfii项的债券和根据《公告》投资的债券变为双向非交易用户。 国外机构的可投资品种和投资范围与现行规定一致。 入市的境外机构可以开展现券交易,也可以根据套期保值的诉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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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起草思路主要是统一准入管理和资金管理,统一同一标准、同一规则的中国债券市场大体、准入标准,优化准入流程,鼓励境外机构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海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法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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