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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意味着在我国设立金融控股企业需要一定的门槛。 专家表示,此次会议释放了规范领域的快速发展,比较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为金融控股企业提供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信号,标志着国内金融控股企业监管新准入迅速落地的可能性。

9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非金融公司、自然人等控股或者实际管理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同时控股或者实际管理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不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会议要求依法有序、切实有序地实施金融控股企业监管,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经济能力。

财讯:我国金控企业将实施准入管理  比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为金融控股企业设置一定门槛,是未来能够稳健经营的前提条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加强市场准入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变。 在这个过程中,一点非金融公司通过发起、收购、进入等方法,投资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金融控股企业。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王勋说。

在无约束的环境下,我国金融控股企业发展迅速,但积累的风险给整个金融体系埋下了风险。 王勋表示,领域风险隔离机制不健全,导致了金融风险的积累和暴露,带来了机构间、市场间、行业间的感染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对金融控股企业严格关闭市场准入十分必要和紧迫。

实施准入管理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理的重要措施。 严格设立市场准入特别是金融控股企业行政许可,符合经营状况良好、企业管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中、投资动机纯正等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并严格市场准入,任何股权关系多而复杂、不透明、高杠杆投资、风险管理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以金融控股企业为平台,干涉金融机构经营,筹集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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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金融控股企业依法实施监管,可以提高监管的权威度和比较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企业的快速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此外,设立市场准入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的趋势。 从国际监管实践来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企业的专项立法,确定要求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专利领域的理念。 金融控股企业行政许可的若干事项,依法由国务院决定。

这次会议确定了金融控股企业的进入,释放了规范领域的快速发展,比较有效地防范了金融风险,为金融控股企业提供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信号,暗示了国内金融控股企业监管的新规即将落地的可能性。 光银行金融市场部解体师周茂华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做了如下表示。

周茂华认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企业发展迅速,也暴露出些许领域混乱。 规范、严格金融控股准入,有助于过滤经营不规范、缺乏资本约束、风控水平不足、投资动机不健全、违法违规金融秩序等投资者,降低机构间、市场间的风险感染,防范潜在的金融系统风险。 也可以鼓励金融控股企业依法开展业务,回归金融本源,维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领域健康快速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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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发展平衡树

我国金融控股企业发展迅速,满足了各类公司和客户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诉求,有利于提高服务经济质量快速发展的能力。 但是,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企业,首要的是非金融公司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中央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

非金融机构设立黄金控制的理由很多。 例如,非金融公司可以通过金融平台,给旗下的子公司带来协同效应,提高资金的录用效率。 公司投资多元化,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可以利用黄金控制平台对接资本市场功能等。 周茂华表示,这可能导致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交叉感染、资本不足制约过度杠杆扩张、股权结构多而复杂、公司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相关交易和利润输送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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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建立较为有效的监管机制的情况下,金融控股企业的野蛮生长会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 例如,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接受雷曼、贝尔法斯特等业务的单一投资银行相比,汇丰、花旗等综合金融集团尽管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但表现出了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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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上述风险隐患,央行于去年7月发布了《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比较了金融控股集团涉及的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多、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优势,征求意见建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监管透支、监管调整的大致情况。

金融控股企业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严格隔离金融板块和实业板块,比较有效地防止了风险的交叉传染。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一个公司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和所属金融机构密切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企业在一定限度内投资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 因此,征求意见稿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基础上,允许金融管理部门对公司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企业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基本不得超过金融控股企业净资产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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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管,进一步维持创新与稳定的平衡、长时间快速发展与短期风险防范的平衡,还有待商榷。

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已经位居世界前列,对黄金调控企业加强监管,且如何维持创新与稳定的平衡,管理短期风险,着眼长远,以金融效率和竞争力的损失为代价,仍值得进一步探索。 另外,在监管边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关联交易等监管指标的认定中,要充分考虑黄金调控企业的具体情况。 王勋表示。 (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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