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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称《决定》)。 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准入管理,是弥补监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金融业整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大体上是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决定》规定,控制中国境内非金融公司、自然人和被同意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批准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决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规定情况是:一是控股或者实际管理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到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 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亿元。 三、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总资产达不到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财讯:对金融控股企业正式实施准入管理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决策”所称金融机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企业、信托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证券企业、公募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人身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决定》从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能力的补充,以及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企业提出确定的准入要求。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实缴注册资本额在人民币50亿元以上,且占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以上。 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等条件。

财讯:对金融控股企业正式实施准入管理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决定》规定,金融控股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企业章程,投资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对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变更或丧失控制权,分立、合并

《决定》确定,已经有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情况,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根据《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监管,并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管措施。 《决策》将于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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