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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方法:孤岛免税店兼营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指出孤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应当分别计算的,不得免税。 在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办法自每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讯:离岛免税商品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原文。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离岛免税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等有关规定,规定

财讯:离岛免税商品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依照本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离岛免税店应当按月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首次申报纳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孤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包括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并向国家相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离岛免税店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复印件有变更的,应当在下一个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店实行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满或者被取消的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当在期满或者被取消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六条离岛免税店兼营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得免税。

第七条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离岛免税店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和传输方法,完整、准确、实时地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售价、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新闻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在本法实施前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当在方法实施翌月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要求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本法自去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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