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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河南省金融局发布住房置业担保企业等4类机构监管工作通知,要求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将实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企业、信用增进企业、经营汽车融资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经营者等机构纳入监管

财讯:河南省金融局发布关于做好住房置业担保企业等四类机构监管从业的通知

原文如下。

省金融局关于住房置业担保企业等4类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金融局:

为全面深入实施《融资担保企业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的全面覆盖,中国银保监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融资担保企业监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 现将一些事项通知如下。

财讯:河南省金融局发布关于做好住房置业担保企业等四类机构监管从业的通知

、关于住房置业担保企业的监管

(一)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企业(中心),应当在年6月底前按照《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融资担保企业设立审批工作指导(年修订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 .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大小、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其中领域为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或融资担保(住房置业)。

2 .注册资本:可以暂时维持现有的注册资本,但需要在年底前达到《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2000万元。

(二)不再新增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中心)的,可以不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在担保责任履行之前,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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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开展债券发行担保、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企业的监管

(一)对继续开展债券发行担保、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企业,由债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应当在年底前按照《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融资担保企业设立核准业务指导(年修订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名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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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再办理债券发行担保、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企业,可以不申请经营许可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接受监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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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经营者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对需要开展汽车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融资担保企业设立审批事业指南(年修订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融资担保企业。

(二)开展汽车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的规定,及时终止此类业务,妥善结算所开展的库存业务。

四、关于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顾客推荐、信用判断等服务的机构的监管

(一)需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融资担保企业设立核准工作指导(年修订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融资担保企业。

(二)已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的规定,立即终止此类业务,妥善结算已开展的库存业务。

五、相关要求

(一)各地金融局认真做好政策解读、解答问题、支持指导等工作,根据优到安的大体情况,做好上述四类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工作和新建融资担保企业的申请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开拓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压缩考核期限

(二)各地金融局要加强监管,严格规范融资担保工作牌照管理。 没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监管部门取缔或者停止经营,妥善结算库存业务,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对名称采用融资担保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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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有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顾客(被保证人)合法权益的上述4类机构,各地金融局应当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向银领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顾客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刘菁联系电话: 0371-69690878

四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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