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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航局网站消息,民航局近日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通知,通知指出,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逐步缩小民航行业不合理准入限制措施。 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的民用航空业务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准入。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另行编制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财讯:民航局消息:执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缩减民航不合理准入限制

以下是原文。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机关各部门:

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优化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为民航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法治保障,研究制定《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现在请给你们打印出来,认真执行。

民航局

5月9日

优化民航企业环境实施细则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优化经营者环境条例》在民航行业的比较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民航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民航优质快速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局、民航局的优化运营商环境事业。 细则所称营商环境,是指民航公司等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准入、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体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进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优化经营者的环境工作,必须多次依法行政、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廉洁高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民航良好快速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民航局、民航局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政策解读按职责公布的市场准入、经营运行、领域监管、简政权放权、税费补贴等相关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广

第六条民航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七条支持民航各类领域协会参与经营者环境建设,鼓励领域协会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强领域自律。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八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逐步缩小民航行业不合理的准入限制措施。 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的民用航空业务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准入。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另行编制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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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民航局推进建设优质对外开放的市场环境,除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民航项目外,外商投资其他民航项目根据内外资一致实施大体管理。 民航局按照国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精简相关企业经营许可的若干事项,在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地区依法取消直接审批、变更为备案,采取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办法,确保所有相关企业经营许可的

第十一条民航局推进市场主体应当提供的说明事项的整理。 说明事项有以下任一项,请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根据的;

(二)可以用申请人现有的法定证据、证件、法定文书说明;

(三)可以通过申请人的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内部审计和部门间审计、网络审计、合同证明等方法办理的

(4)可复盖或替代其他材料

(五)发行机构不能调查核实;

(6)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第十二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职责,在起草和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快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判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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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采用民航专项资金、航班时刻、航线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四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按职责划分的政府资金安排、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等政策中,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民航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和类似活动强制或变相,不得因上述活动向民航领域内的市场主体收钱或收钱。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民航领域内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参加或者退出民航领域协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民航领域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领域自律,及时反映领域需求,为民航市场主体提供新闻咨询、推广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十八条民航局、民航局应当推进政务服务若干事项在网上的受理、处理、反馈、查询。 要通过统一部署逐步将行政审批的一些事项纳入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或业务系统接入),实现业务系统必须接受,政务服务的一些事项必须做到上面,实现一网通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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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民航局、民航局按照统一部署,推进电子证件照、电子印章、电子文件系统和制度建设工作,使电子证件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电子文件和原证件照、公文、印章、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在地区间、部门间共享和互信

第二十条民航局、民航局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和民航领域监督执法新闻系统在民航新闻集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采集,基于该平台和全国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实现对接,、 推进政务服务和监督新闻共享,将行政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新闻及时聚集到全国指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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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实际推进各类政务服务的若干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根据前台综合接待、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引出件的要求,民航局、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分别创造条件整合窗口功能,提供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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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推进政务服务大厅和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的全面对接融合,通过服务平台和业务系统进行服务手册管理、在线处理、在线咨询、投诉建议的解决、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民航局、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执行《民航局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方案》。 根据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的若干事项(包括行政权力的若干事项和公共服务的若干事项),并向社会公开,以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南。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环节。 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推行不重复的告知制度。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若干事项的处理条件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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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履行行政职权、审批服务、事务指引、行政执法等职责的政务活动的若干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民航局推进已有行政许可的事项简化。 对被吊销的行政许可,民航局、民航局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由领域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严禁实施备案、登记、登记、编目、策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变相设定或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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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民航局对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若干事项,整合实施、审批水平下放等多种玩法,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民航局将推行相关许可的若干事项并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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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民航局深化民航建设项目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审批要件合理化,简化技术审批的几个事项,实行相关审批和网上并行处理。 大力推进联合评审,推进投资项目咨询改革,优化整合评审前的考核判断环节。

第二十八条民航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宣传平行审批,推进联合调查、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检查及区域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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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根据的,不得将中介服务的部分事项作为办理民用航空行政许可的条件。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得为民航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民航局、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社会组织及其举办单位,不得开展本单位负责的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不得以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服务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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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治保障

第三十一条民航局、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要求,整理本部门与经营者优化环境要求不一致的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文件,修订或者废止就业。

第三十二条民航局、民航局编制和制定领域快速发展规划、领域快速发展和改革政策、领域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严重影响公司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的专业政策,以及 制定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时,应当充分听取民航市场主体的意见。 相关企业政策起草部门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在政策制定、发布、解读、执行、判断、调整等过程中,建立民航市场主体参与相关企业政策制定机制的健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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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民用航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民航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通常在3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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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制定有关民用航空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职责和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符合规定的程序要求。 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要落实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积极公开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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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制定与民用航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结合实际,明确市场主体是否留有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第三十六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继续确定完全民航领域监管的若干事项库,确定监管对象和范围,明确监管事权,依法监管市场主体,实现监管全面覆盖,落实监管职责。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继续完善民航领域监管的若干事项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全面审慎监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补办复印件,比较其性质、优势分类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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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民航局通过民航领域监管执法新闻系统将民航领域监管的若干事项仓库通过民航局网+监管服务门户向社会公布民航领域监管的若干事项仓库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民航局加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民航领域信用管理办法》,优化民航领域监管执法新闻系统信用管理模块,提高信用监管效能,促进全领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九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应当执行《民航双随机检测实施规范(试行)》,应用民航领域监管执法新闻系统的双随机检测模块,积极宣传双随机检测。

民航局有关司局应当优化随机抽查的若干事项清单,对经济监管类若干事项适用双重随机检验,对非乘客载人通航监管若干事项适用双重随机检验。

民航局向社会公布随机抽取的事项清单和抽取结果。

第四十条民航局有关司局应当优化经济监管类若干事项和安全监管类若干事项的范围划分,确保对安全监管类若干事项依法实行全覆盖要点监管。

民航局、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要结合通过投诉举报、转发处理、数据监测、信用评估结果等发现的问题,科学调整行政检查计划,提高检查的可比性。

第四十一条民航局推进各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体系之间的互联互通,打破新闻壁垒,减少新闻孤岛。 探索民航局开展民航领域监管执法新闻系统二期建设,落实互联网+监管要求,完善现有功能,补充开发新功能,加强系统统计和风险分析,推进智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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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应当逐步扩大适用非现场监管的检查复印件范围,提高非现场监管频率,结合非现场监管实例,规范非现场监管行为,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

第四十三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执行《民航法治建设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民航局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任务分解表》的规定,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各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应当执行《民航局关于全面规范运用领域监管手段的指导意见》《民航领域法定自查容错规范》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领域监管手段。

第四十五条民航局、民航局、各监管局应当加强法治推广教育,看谁执法,谁就要普遍执法,实行普遍责任制,增强全领域法治意识,营造法治化经营者环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损害经营者环境,情节较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解决,取消当年评价的优先资格。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党内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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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年x月x日起施行。

标题:财讯:民航局消息:执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缩减民航不合理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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