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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加强公共卫生行业立法建设,依靠法治力量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措施。

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情况,是迅速、准确做出紧急决策的关键。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机构发现有可能构成或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第一负责人。 《办法》指出,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第一负责人报告。 根据这样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告程序由衔接改为衔接,可以拓宽新闻报告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在2~3小时内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告程序。 (靳博)

标题:财讯:今年天津完整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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