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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投标、评标、定标几个相互关联、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投标人占主导位置。 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评标专家的选择、招标会议的主办等都是在招标人的主导下进行的,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实现过程。 这是因为,我们认为投标决定权是包括评审标准的制定权、专家的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中标通知书的发行权在内的非常有内涵的权利。

财讯:最新招标人的这几项大权  你作为投资者知道吗

中标人选择标准制定权

《招生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优势和需要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立合同的第一条款。 七部委30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决定除规定评标时的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要素,以及如何量化或判断这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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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招生法》还是7部委30号令,都确定了招标人被授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招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明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实质性复印件。 这些文案在性质上属于中标人的选择标准和做法范畴。 因为,中标人的选择标准是招标人制定的。

投标人拥有中标人的选择标准制定权,是定标权实现的基础,是定标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专家的选择权

《招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投标人组建。

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招标人确实有评标专家的选择权。 当然,选择权的采用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实践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结构,通常由招标人提出,由有关部门评审,最后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提取。

审查专家的选择权也是定标权的基础性权利。

知道的权利

《招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可见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享有知情权。 根据法律规范,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时,应当向投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是为了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

参加权

《招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工作的代表,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相关法律规范确定了投标人有权参加审查。

监督权

有些学者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笔者还提出了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是雇佣关系,评标委员会是投标人临时雇佣的专家的观点。 7部委30号令第5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该规定也是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的有力佐证。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对某个业务所在的组织、某个机构或者某个人负责的,其组织、机构或者个人有权监督其工作。 例如,如果科员的工作是对科长负责的话,科长肯定对科员的工作有监督权。 科长的工作局长有责任,所以局长肯定对科长的工作有监督权。 这种监督权,无论属性是权利还是权力,或者两者兼有,都是毫无疑问地现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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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负责的角度来看,投标人有权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履行了职责,是否公正客观地履行了义务。

《招生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通过由投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的法律规定投标人代表可以参加评标,可能也包括监督评标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意义。

否决权

这是否决权的扩张。

评标委员会未公平公正履行义务、评标过程正常进行、影响评标结果或者评标无效的,投标人可以行使否决权。 七部委30在第七十九条、七部委27号令第五十七条中规定,评标委员会不能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和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否决评标委员会的业绩,提请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或者招标人自己选择重新招标 要求审查员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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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

选择权的采用以评审委员会的事业公平公正为前提。

笔者认为,选择权包括选择权的限制和相对自由选择权。

限制选择权是指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相对自由选择权是指非法定招标项目,招标人的选择权自由度相对较大。 即使投标人不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投标人,《招拍法》体系也不会干涉投标人。 但是,这里也有前提。 投标人的相对自由选择权受自己制作的招标文件的制约和制约。

中标通知书发行权

《招拍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明确后,投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全部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部委30号令第56条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投标人签发。 7部委12号令第49条规定中标人明确后,投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投标人有权签发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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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权的最终表现是投标人明确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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