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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海南自贸港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确定对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司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公司所得税。

另外,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公司,新增购买(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不重复计入当期价格费用,按年度扣除,折旧 新增购买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包括自建、自行开发),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确定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孙韶华

标题:财讯:海南自贸港所得税、个税优惠政策落地 超过15%的部分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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