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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尽可能保证现有网络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客户权益的保护,《办法》将根据新旧划分的大致情况,设立两年的过渡期。

《方法》合理界定网络克隆的内涵和范围,确定网络克隆应服从微观、短期、效率、风险控制。 《办法》加强对客户的保护。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网络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客户保护纳入网络贷款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履行销售者的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颁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补充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效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监督指导,制定《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7月17日,银保监会表示,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网络贷款业务顺利健康快速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并公布了《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办法》)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高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与以前流传的网上贷款模式相比,网络贷款具有基于大数据和模式进行风险判断,全流程网上自动运营,无人工干预或极其迅速地批准放贷等优点,提高了贷款效率,风险 另外,网络贷款业务也面临着风险管理不慎重、金融客户保护不到位、资金用途无法监控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财讯: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不得用于房产股票等投资

该负责人表示,现行相关管理办法并未完全涵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络贷款对顾客进行了在线认证,实际上突破了面谈标签和现场调查等规定。 因此,有必要尽快补充制度短板,促进网络贷款业务规范的快速发展。

《办法》共7章70条,包括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新闻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管和附则。

一是合理界定网络借贷的内涵和范围,确定网络借贷应遵循小额、短期、效率、风险管理。 二是确定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要与网络贷款业务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防范和管理新闻科技风险。 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的管理。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判断、协议签署、新闻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 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四是加强客户保护。确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网络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的数据来源、录用、保管等问题提出确定要求。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新闻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算。 五是加强对案件的事后监管。 《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网络贷款业务状况报告、自我判断、重大若干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 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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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表示,颁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补充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效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监督指导,制定《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确认小额、短期内几乎不能用于不动产股票等的投资

《办法》规定网络贷款由商业银行运用网络、移动通信等新闻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开展风险判断,信用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款支付

《办法》为了预防网络贷款的风险,有那些比较措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网络贷款业务具有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在线自动运营、极速审批放贷等优势,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匹配等问题。

为了比较有效地防范网络贷款业务风险,《办法》的要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确定网络贷款的小额、短期大致情况,为高费用个人信用贷款信用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二是加强统一信用管理,防止过度信用。 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根据风险监测预警模型的持续性进行监测和判断,发现预警触发条件时,及时报警。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法,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 贷款资金的用途必须确定、合法,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理财产品投资等。 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者未遵守约定用途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新闻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各方面的要求,夯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主体的责任。

五是加强对案件的事后监管。 监管可以对商业银行的网络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和监测机制,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的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每户个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后一次也不重复还款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网络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调整上述额度。 商业银行应当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银行客户群的特征、客户群的费用场景等,制定差别化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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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网络贷款的区域、领域、品种等,明确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信用限额的上限。 对于期限超过1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重新判断和批准与该贷款对应的信用。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目前,商业银行以多样化的玩法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比较有效的规范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各种机构之间特点互补,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有些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有缺陷,对合作机构缺乏持续管理等,银行的声誉风险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引导商业银行慎重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的风险传染给银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从合作机构进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系统的管理机制,提高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各类合作机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施层次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从经营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进入合作机构前必须做出判断,合作机构的资质必须与其承担的功能相一致。

二是在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合同中,应当确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的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复印件。 合作合同应体现收益与风险一致的大致情况。

三是商业银行要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和合作机构的新闻、合作类产品的新闻、自身和合作者的权利义务等,不让顾客产生企业品牌的混淆。 商业银行以依法合规为前提,可以通过应用接口等技术手段,在获取客户、签订合同等环节与合作机构开展基于应用场景的合作。

四是商业银行必须继续管理合作机构,定期进行全面判断。发现合作机构不能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关系。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与合作单位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从事自主风险防范的基本工作,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者。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和信用审批,选择适度分散的大体合作机构,不造成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银行还要求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对单一放款比例进行区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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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顾客保护纳入网络贷款业务的全过程管理

《办法》对顾客权益保护提出那些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以网络贷款开展中客户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比较了网络贷款中存在的新闻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规范、清理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客户权益的问题

一是商业银行应建立网络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客户保护纳入网络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履行销售者的责任。 二是围绕借款人的数据来源、录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确定要求,特别是在获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对借款人充分的新闻披露义务,要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价格、还款安排、逾期清算、咨询投诉等新闻,切实保障顾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收集和录用个人新闻、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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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办法》暂时没有限制地办人银行对开展跨区网络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定量指标,但地办人银行结合自身风控能力谨慎开展这类业务,比较有效地识别了跨区网络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 此外,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行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的监管要求。

一些没有实体经营基地、业务首要在线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跨区经营的限制。

新划分设置2年过渡期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网络贷款不仅有助于银行提高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快速发展,更方便满足居民合理费用诉求和实体经济快速发展。 网络贷款作为之前流传下来的离线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之前流传下来的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的特点比较突出。

因此,《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立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加强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灵活解决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信用额度和期限,可以通过网络渠道确保中小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高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广告主信用贷款的占有率,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比较有效地拉动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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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可能保证现有网络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客户权益的保护,《办法》将根据新旧划分的大致情况,设立两年的过渡期。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新业务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 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地压降,并按照《办法》的规定,在风险管理结构、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化或整改。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均须继续办理网络贷款业务,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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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现有存量业务规范,在《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计划、风险管理措施、存量业务、金融客户权益保护等情况。 监管机构在判断上述报告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整改。 商业银行库存业务需要整改时,应当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并与上述报告同步上报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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