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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行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公司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企业整体纳入监管,以金融业整体分工经营为主,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将风险的组织、领域、市场 其次,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的实施没有改变我国目前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结构,是对现有结构的完整性和补充。 14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潘功胜表示,《决定》和《办法》初步构建了金融控股企业的政策框架,对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管还很具体,需要更详细的操作规则,如并购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 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霍英励表示,下一步将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备齐制度的短板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水平的提高,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了跨行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 一些非金融公司投资并控股多种金融机构,形成了具有金融控股企业特点的公司。 其中实力稍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满足了各类公司和客户的诉求,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财讯:金融控股企业监管政策框架初步搭建  加强监管协作和新闻共享

但是,由于缺乏监管,领域经常混乱。 一些非金融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组织结构多而杂,隐藏股权结构,交叉持股,循环资金,虚假注资,以及少数股东干涉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掩盖盈利,筹集金融机构资金等。

金融控股企业的形式在我国已经客观存在,但整体上并未纳入监管。 潘胜介绍。

对金融控股企业依法实施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专利领域的理念,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潘胜表示,从国际上看,美国、日本、韩国等有专门立法,确定对金融控股企业的准入许可和监管。

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强调整体监管,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企业风险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传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金融控股企业资本充足率、企业监管等审慎监管标准。

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部署,人民银行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准备建立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的制度。

人民银行方面表示,《决定》和《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公司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企业整体纳入监管,以金融业整体分业经营为主,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的组织、领域、跨市场感染,有利于金融控股企业

监督管理分工

金融控股企业大多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不同的金融业态,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准入管理后,监管如何分工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吹风会上,潘功胜点提出监管要点,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基于并购表,对金融控股企业的资本、行为和风险实施全面、持续、透明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止风险交叉感染。

另一方面,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确定非金融公司投资控股公司两种以上的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的类型和资产规模具备规定情况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纳入监管范畴。 另一方面,继续实施金融业的整体分业经营。 金融控股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和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金融活动,由控股金融机构开展具体的金融业务,分工经营,相互独立,建立风险防火墙。

财讯:金融控股企业监管政策框架初步搭建  加强监管协作和新闻共享

《办法》的实施没有改变我国目前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结构,而是对目前结构的完整性和补充。 潘功胜强调,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在长时间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中国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现状,应反复进行。

具体来说,人民银行从宏观审慎的管理立场出发,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整体监管。 人民银行从集团整体角度,确定股东资格、资本管理、企业管理、关联交易、风险隔离等标准。 这包括规范股东资质和股权管理,对金融控股企业整体企业治理、关联交易实施监管,建立金融控股企业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完善的风险防火墙制度。

财讯:金融控股企业监管政策框架初步搭建  加强监管协作和新闻共享

另外,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控股企业拥有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按照现行监管分工实施监管。 然后,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就业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新闻共享。

保障安全有序的过渡

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准入管理涉及许多金融和非金融公司,在落地过程中,会对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吗?

潘胜表示,目前,不仅有几大金融机构开展跨行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 一些非金融公司投资了多种、多种金融机构,形成了具有金融控股企业特点的公司,如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团等。 地方背景包括,例如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黄金控制等具有民营企业和网络公司背景的蚂蚁金服等。

我们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掌握了库存公司分类的措施,推动了《办法》的顺利实施。 潘胜表示,目前有部分存量公司,具备金融控股企业的特点,符合金融控股企业的设立情况,但其内部股权结构可能不符合《办法》的要求。 为此,监管部门将推动库存公司安全有序地过渡。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市场信息的表达,了解市场情况,回应市场关注,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表示,从总体上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公司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是正面的。 股权结构明确、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企业作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高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 (陈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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