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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是投资者关心的话题。 但是,当银行向顾客定位同一产品时,如果未能履行适当的定位和风险告知义务,顾客购买理财产品是谁的错?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表了一个典型例子。 年10月,裴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员申某推荐下,用该工作人员的电脑通过网络销售方法购买某理财产品,购买金额为301万元。

购买当天,银行工作人员在裴某网银丝网印刷品上注明资金名称**资本理财计划,并在该印刷品的下部手写了10月底11年4.5%的字体。

年11月2日,裴某回购该理财产品,本金亏损11万元,无利润。 裴某找到这家银行协商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院。

一审时,银行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产品电子签名合同签名文件》表示客户签署了风险提示书,答辩告知裴氏该理财产品的风险,裴氏也签署了风险提示书,因此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裴先生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签署了电子风险提示书,并确认购买该理财产品存在风险,因此驳回了裴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裴某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工作人员申某向裴某销售理财产品时,在裴某网银丝网印刷品上写下了10月底11年1年4.5%的字样,该措辞含有向投资者传递担保利益的含义,容易引起没有专业信息的普通投资者误解,其

审判中,裴某称该网银丝网印刷品是其购买案件中涉及的理财产品的唯一凭证。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销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向顾客提供相关销售文件并浏览。 必须通过包括风险提示文件、委托顾客抄写风险提示书等方法充分明确代理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必须经顾客签字逐一确认。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顾客应当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法逐一确认。

财讯:银行未能履行适当推介和风险告知义务  客户亏了算谁的?

法院认为,银行不能提供或出示在销售产品时向裴先生查阅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和合同的证据,不能以投资者可以自行查阅合同复印件为由放弃银行自身的适当定位义务。 另外,银行不能提供证据告知裴某证明方案涉及理财产品,只能证明裴某签署电子风险提示书答辩,履行了告知证明义务,不得得到支持。

据此,北京二中院认为,银行在向裴某推介理财产品时,未充分履行相应义务,对裴某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银行将赔偿以裴某本金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法官表示,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必须加强投资者的妥善管理,充分明确代销产品的风险,向顾客销售符合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金融产品。

标题:财讯:银行未能履行适当推介和风险告知义务 客户亏了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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